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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连校友会章程

2016年09月28日 09:2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连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大连地区的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以本会为平台,加强校友之间、师生之间和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母校以校友为纽带,深化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办学社会化。校友以母校为基础,继续学习,加强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自身竞争力,争取事业的进一步成功。校友和母校共同为促进大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设在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五条 本会是大连大学校友总会的下属组织,服从校友总会的领导。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内容是:

(一) 搞好信息交流。交流和宣传母校的发展变化和校友及其单位的业绩;交流人才、产品、服务和科技供求的信息。在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网站上建立校友会网页,作为会员之间信息交流沟通的平台。

(二) 开展互助服务。当学校、学院、校友及校友所在单位有问题需要解决时,校友会联系学校及校友开展互助合作,帮其解决问题。校友要向学校和学院反映校友及社会其他用人单位对学校和学院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和学院提高办学质量。

(三) 推进产学研合作。利用学校科技和人才优势与校友所在单位、部门的优势,促进学校、学院与校友及其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让母校和校友及所在单位和地区在发展中实现共赢。校友可以利用学院的资源发展自己的事业,也可以为学院办学提供实习、就业基地,促进学院的发展。有条件的校友可回校给在校生开设讲座或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

(四) 本会秉承“友谊、交流、合作”和“民主、开放”的活动原则,既服务本地校友,也服务外地校友,并且更加欢迎外地校友的参与。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

(一) 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历届毕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夜大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学习年限一年以上者)。

(二) 曾在本院任教任职一年以上者。

第八条 凡符合会员资格、一经与本会取得联系,,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和管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义务: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办委托事务;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第十条 对行为违背本会宗旨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本会将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年会。

(五)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凡自愿参加会员年会活动的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不经过选举程序。

第十二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责:

1、代表本会,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分调整理事会成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年会。

4、审议学会财务报告。

5、讨论通过学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集体推荐。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集体协商推荐。

(二)常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

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三)本着校友主办,教师参与,学院支持形成合力的办会原则。名誉会长由在职的老教师担任,荣誉会长由学院院长和书记担任,其他领导成员均由毕业校友担任。

(四)本会会长职务实行轮值制度,由理事会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五)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活动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起草校友会章程草案和其他会议文件。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本会干部条件

(一)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校友和母校服务,能够与校友和母校保持经常性联系,能够挤时间和精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有领导能力。能够在校友中形成有影响力的人格魅力,能够判断和选择校友会活动的主题,具有策划和组织校友会活动的能力。

(三)有能力时,愿意为校友会活动捐赠或筹集部分活动经费。

(四)副会长以上干部一般要有提供或筹集本会部分活动经费的能力。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暂由学院行政事业经费资助和校友捐赠组成。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的使用、管理要建立会计账簿,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初次建立,由母校教师及领导协助筹建,以后按本章程推荐和选举产生。

 

 

200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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