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二)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三)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一)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做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二)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三)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四)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三、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一)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二)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四)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2.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4.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的矛盾风险挑战的准备。
6.越是前景光明,越是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
7.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8.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
9.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10.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11.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统筹应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12.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
13.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打造坚不可摧的国家安全干部队伍。
14.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
15.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
16.《反间谍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
17.《反间谍法》第27条: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
18.《反间谍法》第28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
19.《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
20.《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5条: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电话12339。